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元。
3月24日,谢女士10岁的孩子小温未经监护人同意,与另一名10岁的孩子到灵山县丰塘镇某手机店花费1089元购买了一部 OPPO手机。3月30日,谢女士发现后立即与商家沟通协商退款被拒绝,遂投诉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接到投诉信息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丰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展开核查,并组织现场调解。“我当场询问过孩子手机款的来源,孩子明确表示用的是压岁钱。难道孩子拿自己的压岁钱买手机,我也不能卖吗?”面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调查询问时,手机店负责人陆某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针对手机店负责人的疑问,丰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典》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等规定,并向手机店负责人表示,小温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内,花1089元购买手机已经超过了其年龄、智力应有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其手机款来源何处,只要其父母不同意购买手机,手机店必须退货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手机店同意扣除89元的手机折旧费,退还谢女士购机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