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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米粉店诱导超量点餐被罚 福建泉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05-22 13:0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今年3月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法》,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为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反餐饮浪费的主体责任,5月1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今年第二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被罚

3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该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6号桌发现消费者食用完毕后剩余的食品比较多,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核实,当事人于3月15日因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被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4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主动提示防止食品浪费 惠安县黄塘稻香饭店被警告

3月2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惠安县黄塘稻香饭店经营者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4月中旬,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被警告

4月1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堂墙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广告牌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当事人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主动提醒防止食品浪费 石狮市麦山美佳餐饮店被警告

4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发现石狮市麦山美佳餐饮店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张坂门头新佳味海鲜楼被警告

4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门头新佳味海鲜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堂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广告牌均没有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等。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