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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俄斯科餐饮公司因多项违法行为被罚
2023-05-18 15:4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贾珺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贾珺)今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7起近期查处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款40.5万元,并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

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3年2月15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140元。

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3年2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就餐环境脏乱,不符合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请求该局依法查处。2023年2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警告、罚款4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北京门头沟葵苑饭庄未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未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案。2022年12月22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葵苑饭庄门店后厨操作间内环境卫生较差,地面存在积油积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内卫生环境依然较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北京天天京伟超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1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热线反映称,京伟超市销售的厨小丫茴香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厨小丫牌茴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财物,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04元。

北京盛世佳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盛世佳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家柴鸡蛋、古法发酵酸奶味饮品、某品牌早餐奶等商品均存在过期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9.8元。

北京聚宝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2023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北京聚宝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柴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432元。

北京嘉农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1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北京嘉农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牌匾为天泰社区便民超市)货架上摆放着已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活性乳酸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赵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