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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并发布点评
2022-11-25 19:5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你好,请出示一下你们的入会协议书。”“你好,请问你们公司有通知、声明、用户须知吗?有的话请出示一下。”连日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以旅游、教育培训、婚庆服务、汽车销售等消费热点行业为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

不公平条款一:婚纱摄影协议中“定金不退不换,摄影付款不退不换”。

问题分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退还应包括两种情况: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经营者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影楼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单方面把任何情况下造成的违约责任全加到了消费者身上。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合规建议:经营者可以约定消费者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营者在协议中应注明经营者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公平条款二:旅游服务合同“游客中途临时性退出旅行团团费一律不退”“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问题分析:《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合规建议:经营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金应当以旅游者违约给经营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不公平条款三:月饼提货券中“本券过期作废”。

问题分析:提货券是先付款后提货,其实是一种预付式消费方式,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经营者。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当按照券面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过了领取期限后再去领取月饼属于消费者违约,应当根据过期期限的长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营者过期就拒绝提货,涉嫌不正当得利。

合规建议:经营者可以在月饼券上明确消费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逾期的时间长短,收取一定的货品保存费或者进行一定的折价换购。

不公平条款:公务员考试培训“不过即退”班《培训服务协议书》中“甲方(培训机构)向乙方退费,乙方须满足约定的退费条件,且只能享受一次退费”。

问题分析:公务员考试作为近年来的热门考试,市场上出现大量良莠不齐的培训机构及各不相同的培训模式。“不过即退”班的核心卖点即在于未通过考试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只能享受一次”,通过次数限制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学员在合理范围内对于未足额退回的金额再次申请退费的权利。

合规建议:经营者不宜通过限定次数的方式一刀切,限制消费者合理地行使退费权利。此类附条件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后需要退还相应费用的,可以约定“退还总额不超过实际已付金额”,以防止消费者存在超额退费的情形。

不公平条款五:网络平台充值协议中“最低充值100元”。

问题分析: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最低充值金额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为购买某一商品而可能要被迫预存超过该商品价格的金额,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该条款是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相较于传统线下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而言,网络平台充值具有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特点。该最低充值限额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合规建议:经营者应当秉承公平、诚信原则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设置消费者自主确定充值金额的选项,而非一味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

不公平条款六:造型服务协议“定金金额为总服务费用的50%”。

问题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者过高约定定金金额,实际上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而且,一般此类协议经营者都约定“定金不退不换”,把畸重的违约责任全加到了消费者身上。

合规建议:经营者应当合理约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张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