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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发布网络直播营销典型违法案例
2022-11-18 23:0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将查处的第五批4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希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觉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杭州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牛仔外套(水洗产品),为达到促销目的虚构了商品的库存,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杭州一广告有限公司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商品含有“宝宝营养辅食”字样,经初步核查上述食品属于生干面制品,不属于婴幼儿辅助食品。当事人宣传生干面制品为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杭州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直播销售一款苹果醋,通过“某岛素”“乙什么酸”“小姨子”“yds”“二型糖人”分别指代“胰岛素”“乙二酸”“胰腺”“胰岛素”“2型糖尿病患者”,宣传“某氏贡醋”含有“乙二酸”等成分,长期服用能够提高胰岛素的敏感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杭州一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站直播中发布服务项目广告视频,使用“扁平疣”疾病名称、该医院一名医生形象照片做宣传,在另一网站上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批复的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使用“扁平疣”疾病名称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疾病名称情形。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使用医生的形象和名义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批复的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核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