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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2-05-20 22:4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洪涛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5月2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近期,该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防疫物资、食品等重要商品,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查处长春市德隆检验用品经销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春市德隆检验用品经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二类医疗器械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液体型)(凝固法)已过期,且与其他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同架销售,未将该产品有效隔离或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当事人经营过期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盒;罚款人民币2.1万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查处长春佰圣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长春佰圣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采购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生产批号:5110014、5111038,在转运过程中采用自提方式,其运输、贮存过程温度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未能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查处双阳区平湖杨明口腔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平湖杨明口腔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而至富士ⅨGP玻璃离子水门汀1-1套装”已超过有效期21天,当事人将其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放置在诊室专门存放医疗器械的柜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法定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套装一盒;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品牌医用防护口罩案。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销某品牌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排查时,发现零售商销售的某品牌口罩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累计先行登记保存40881只,并对该批产品质量问题按程序进行抽样送检。为进一步追根溯源查清此案,吉林市局已向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发函进行协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吉林市公安局,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铁西区家里等酒水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四平市铁西区家里等酒水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经查,当事人从外省某企业购进桶装啤酒23桶(每桶20升),放在店内的扎啤机内进行销售,其保质期为45天,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61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罚没款合计5003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山区洪宝老船长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吧台上摆放的泡制“卡宾达树皮酒”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在酒行购买10瓶某品牌白酒,拆封后倒入大瓶中,加入“卡宾达树皮”,贴上标签,并标注具有“滋养肾脏,养肝润肺”的功效,以168元/斤的价格销售,瓶内共装“卡宾达树皮酒”10斤,货值金额16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泡制“卡宾达树皮酒”1瓶(10斤);罚款人民币5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查处心合大药房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白山市浑江区心合大药房以35.00元/个的价格购进某品牌医用红外线额温计,以68.00元/个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94.29%。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丰粮行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长白县永丰粮行在销售大米、豆油、杂粮、白菜、黄瓜、土豆、大葱、鸡蛋等商品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经监管人员多次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目前,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元养生馆欺诈消费者权益案。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体验消费者宣传某品牌床垫:“在大床垫上汗蒸40分钟杀死癌细胞,提升免疫力100%,补充阳气50%,消痛化瘀,延缓衰老”,并将该内容发到微信群中。经调查,该床垫并不具有上述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没款合计2109元。

吉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防疫物资、食品安全及价格违法行为,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合规经营。广大群众购物消费时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