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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 黑龙江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5-18 21:25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传江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围绕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该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期,该局公布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绥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2022年1月2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林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绥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4日、26日生产的45吨玉米免追掺混肥和16.50吨鲁佯“鲁西化肥”玉米免追掺混肥,经委托检测,结果不符合GB/T 21633-2008的标准要求。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4月26日生产的16.50吨鲁佯“鲁西化肥”玉米免追掺混肥包装袋上标注的总养分是55(阳谷县鲁西肥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地址:阳谷县金沙路18号,制造商:绥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绥庆路3号),2021年4月22日、26日生产销售给李某军共计61.50吨玉米免追掺混肥,违法所得1845元。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6万元。  

大庆市庆新粮油分装厂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1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庆市萨尔图区庆新粮油分装厂生产的鹤香牌大豆油(规格: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哈尔滨喜涛粮油有限公司购进33吨大豆油,于2021年11月18日将部分大豆油分装成200桶鹤香牌大豆油(规格:净含量5L),其中,销售给大庆市萨尔图区某粮油商行190桶,销售价格为45元/桶;销售给抽样人员2桶,销售价格为6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9150元,违法所得8670元。该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大豆油8桶,没收违法所得867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酱案。2022年2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5日共生产165袋(1,000kg/袋),以每袋15元销售150袋,共2250元;以每袋30元销售15袋,共450元,违法所得共计2700元。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的行政处罚。  

双鸭山市山宝肉制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2021年7月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检计划,对岭东区优来客超市2021年6月25日生产的标称“山宝火腿肠”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25日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77.60元。该局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5万元。

齐齐哈尔佳源名优名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2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齐齐哈尔市食药环支队,对佳源名优名酒行(王某)经销涉嫌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酒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03日购进4件8箱,共计48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2021年10月06日购进5件,其中8箱共计48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2箱共计1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未付款)。经进一步调查,案发前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购进6箱共计3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以720元的价格销售26瓶;2021年7月31日购买的8箱共计48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自用8瓶。在其家中还有剩余10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和40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执法人员扣押10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和5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依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辨认(鉴定)表,106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的酒确定为侵犯贵州茅台商标的酒;依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52瓶印有五粮液商标的酒确定为侵犯五粮液商标的酒。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2万元,没收58瓶涉嫌侵犯贵州茅台商标酒。

哈尔滨市宾县宾州翊菲珠宝首饰柜台销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黄金饰品案。2022年3月1日,黑龙江省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宾州翊菲珠宝首饰柜台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冰墩墩”标志权的黄金饰品。经调查,该金店从不具名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黄金首饰套装(每套含一个项链和一个吊坠)共2个品种(吊坠分平面板和立体版),每个品种各2套,合计4套。经比对,平面版吊坠与立体版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冰墩墩”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金墩墩”的产品名称分别以(平面版)1204元和(立体版)1368元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每个品种黄金项链各销售出1套上述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154元。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新颖加油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2022年3月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对甘南县新颖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2022年2月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石油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2吨,进货价格为每吨7900元,在甘南县新颖加油站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吨8100元,截至4月12日已全部售出。该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鸡西市永金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属强检的计量器具案。2022年3月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鸡西市永金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气,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在用的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经检定为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1万元。  

责任编辑:赵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