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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混有异物食品 涉事公司被罚10万元
2022-05-16 21:15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居民反映的,在其收到的保供物资中,酱香肘产品真空包装袋内混有苍蝇。目前已对经销商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立案调查,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执法人员连夜赶赴小区开展调查取证,确认该产品确实存在混有异物的问题后,第一时间对涉案酱香肘的经销商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保供套餐A含酱香肘、酱猪耳及酱猪头肉3种产品,其中,酱香肘的销售价格为17.8元/包。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启动长三角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向该涉案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查函,对涉案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调查。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保供物资生产者、经营者,疫情防控期间,应加强对生产、销售商品的检验检查力度,严格保障产品质量,确保居民收到安全、放心的保供物资。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居民“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