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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家食品生产企业被罚 涉及肉制品和糕点领域
2022-05-05 16:2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4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产经营未经检验肉制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加大对重要民生领域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针对消费者消费需求大、产品风险高的肉制品、糕点领域,重点围绕产品质量控制、是否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厂、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使用过保质期的原料、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开展检查。

一、上海犇阳餐饮配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258、268号6幢东侧,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4月23日生产的精选级雪花烧烤片未经出厂检验即进行出厂销售,且未对2022年4月23日和2022年4月24日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关键环节进行记录。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拟给予当事人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汇康食品供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129弄3幢一层,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冻库存放有“带皮猪五花肉、猪小排块、调理猪大排片”等产品,产品包装标示的储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储存,该冷冻库温控显示为-4.5℃,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拟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港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薛路668号5幢,主要生产速冻食品。

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至25日生产的菲力牛排、雪花羊羔肉片等多种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缺失,未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拟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位于闵行区梅陇镇景联路759号,主要生产糕点类产品。

4月27日,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位于闵行区老虹井路100号的培训中心内接受社区团购订单,并从事糕点类产品生产和销售。该培训中心的地址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