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23年前的“十强”、16年前的“名牌”现在还用 椰树集团广告再被质疑违法
2022-04-20 16:02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4月12日,海南椰树集团在新浪微博官方账号上发布了招聘广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海南椰树集团2021年曾因发布类似广告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处罚,此次发布的广告虽有修改,但仍有多处和去年的违法广告一致。

去年违法广告被罚40万元

2021年3月,椰树集团官方微博发布招聘广告称:“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在广告图样顶部还称,“中国饮料十强企业”“连续11年位列海口市工业产值第二名,税金第三名”“椰树椰汁是中国名牌,我从小喝到大的”。该广告于2021年4月30日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处行政罚款40万元。

2021年椰树集团的广告被认定违法。资料图片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看到去年的广告被处罚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内容的广告,传递的是一种拜金的低俗婚恋观,误导社会价值导向,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规定,构成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罚款38万元。

另一个原因是当事人为介绍企业及产品,利用互联网发布“中国饮料十强企业”“连续11年位列海口市工业产值第二名,税金第三名”“椰树椰汁是中国名牌,我从小喝到大的”等广告内容时,未表明颁发荣誉证书的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出处、荣誉证书的获奖期限等,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罚款2万元。

今年新广告仍保留违法内容

海南椰树集团今年4月12日发布的广告,除了将“肯定有美女帅哥追”改成“有前途、能致富”外,其他部分基本没有变化。依然保留了“中国饮料十强企业”“连续12年位列海口市工业产值第二名,税金第三名”“椰树椰汁是中国名牌,我从小喝到大的”等内容。

今年4月12日椰树集团的广告仍然保留了去年认定的违法内容。资料图片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海南椰树集团曾向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饮料工业十强”证书,但该证书颁发于23年前,证明该企业于1999年6月15日被评为“中国饮料十强企业”。海南椰树集团还提交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但该证书颁发于16年前,证明该企业于2006年9月被评为“椰树牌椰汁是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

4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致电海南椰树集团营销部,询问“中国饮料十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荣誉是否为多年前获得,为何去年被处罚的广告用语今年又在使用。该集团营销部工作人员表示,该广告并非其部门负责,相关事宜需要联系一个叫“招生办”的部门。记者询问“招生办”联系方式,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可自行去微博广告上找。记者随后从微博广告上找到“招生办”联系人韩女士和苏女士的联系方式,但电话均未能接通。

专家观点:用过期荣誉开展宣传涉嫌违法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杜东为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使用23年前获得的“十强企业”荣誉称号,且不在广告中明示这项称号的来源和具体时间,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为23年过去,市场环境、市场份额、消费结构乃至企业产品线都不一样了,这项称号和企业现在的市场地位、实力是否相称,消费者不得而知。所以广告应该更严谨,要明示这一荣誉称号的颁发单位、获得时间。

而“中国名牌”这一荣誉有明确的有效期,是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也就是说,这一荣誉只在这3年内有效,也只能在这3年内使用。现在已经过去了16年,早已过了有效期,还拿这项荣誉在广告中宣传,且不明示该荣誉的获得时间和有效期。杜东为认为,海南椰树集团新发布的这则广告涉嫌违法,建议及时主动改正。

《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责任编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