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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收费每人8元 经营者收取“餐位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2-03-22 16:0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铭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铭)点餐前无明确提示,结账时才看到收了餐位费,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如今,在四川成都、宜宾等地,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收费潜规则,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餐位费”投诉不断

3月2日,四川成都消费者骆女士和朋友来到位于成华区建设路东二段的“情妹妹干锅锅”用餐,扫码点餐后发现被系统自动收取了餐位费和纸巾费。因为不需要餐巾纸,骆女士当场就把2元钱的纸巾退了,而餐位费却无法取消,每人1元,两人共收费2元。

和骆女士一样,很多消费者都被不明不白的所谓餐位费搞懵过。据了解,成都当地目前有很多餐馆都存在收取餐位费的现象,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不喜欢查验结账单的“粗心”消费者,便被蒙在了鼓里。

同时,很多细心的消费者查验结账单发现“餐位费”后,选择了投诉维权。2021年,《中国消费者报》就接到多名消费者的投诉。

2021年8月5日,杨女士投诉“苏稽马三妹全牛汤锅.跷脚牛肉(营门口店)”,称她和朋友一行4人当天去该店吃跷脚牛肉,结账时小票上有餐位费8元,每人2元。

同年9月13日,陈先生投诉“大牛合潮汕鲜牛肉火锅(犀浦店)”,称该店没有以菜单标注、店堂告示、服务员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明示或告知此项服务的收费和标准,而是直接收取了每人6元的餐位费。陈先生要求店家赔偿并取消餐位费。

同年10月8日,方女士投诉“铜一口锅板栗鸡铜炉蛙”,称10月1日在该店用餐后,结账时才发现收取了4人共20元的餐位费,每客餐位费高达5元。靳女士也投诉“老房子在河之洲”,称10月1日晚上13人用餐后,被收取了茶位费39元,每客3元。据称,茶位费就是餐位费。

今年“3.15”期间,四川消费者郑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2月20日其在“天山传奇(重庆爱琴海店)”用餐,5个人共消费292元,被收取餐位费20元,每人4元;3月20日,在“朱光玉火锅店(北环店)”用餐,6人共消费401.8元,其中餐位费24元,每人 4元。

“最近去了好几家店吃饭,都被收取了餐位费,只是金额不同而已,”郑先生说,“有的餐馆收5元,其中包括饭钱;有的收取2元,饭钱另收。店内都没有任何明示,自己也是在结账时看到账单才知道有此费用。

收费各异 解释混乱

 “顾名思义,餐位费就是消费者就餐时的座位费用。”郑先生认为这种收费是乱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不符合常识。“消费者购买饭菜后,难道不是在餐馆坐下来用餐?真是匪夷所思,十分荒唐。”郑先生说道。

那么,商家对于收取的餐位费如何解释?记者调查发现,各商家对餐位费的解释五花八门,十分随意,不少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都藏在餐位费之下。有的商家解释称,餐位费包括米饭;有的解释除了米饭,还包括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有的解释包括茶水费和一次性碗筷费用。有些商家一面宣称茶水、小吃免费,一面又以餐位费的名义暗中收费。

3月20日,记者在成都市金阳路一家“至上品牛潮汕牛肉火锅”店内看到,结账单上明确写明餐位费每客收费8元,其中包含纸巾和油碟。而点餐单上却是“茶位费”,8元中包含酱料、特色汤料、餐具、茶水和纸巾5项内容。老板解释称,茶位费就是餐位费,茶水、一次性筷子、油碟“全部包含在里面”,8元已经很便宜了。有的商家每人收费5元,只是一个餐位费,什么都不包含,纸巾还要另买。

在一家“首尔炭火烤肉店”,服务人员介绍说,餐位费每位收费5元,其中包括蘸碟,有4种蘸料可以选择,蒜片、小菜等都是免费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额外费用,茶水费也没有。而且,这些收费项目没有写在点餐单上,“都是按照人数下单的”,结账单上显示为“餐位费”。

 “情妹妹干锅锅”建设路店的张经理告诉记者,每客1元的餐位费中包括茶水、小吃,还有自制饮料,共有银耳汤等6种小吃可选。“每个餐厅收取的餐位费都不同,有的4元一人,我们只收1元,在外面买一瓶矿泉水都不只1元钱。”张经理辩解说,吧台旁边有收费提示,明码实价,客人点餐后,还会拿单子给客人核对。关于餐位费具体包含的内容,张经理表示“客人问到对时候,都会给客人说”。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律师认为,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餐具消毒费、茶位费、餐位费、抽纸费等,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虽然金额不大,但这种隐形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法院判决餐位费违法

 “3.15”期间,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判例就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餐位费违法,涉案餐厅败诉。

2021年6月20日晚,张某和同事前往四川宜宾南溪区某餐厅聚餐。该餐厅通过微信将菜单发送给张某的同事点菜,菜单上有一项载明“米饭2元/位”。结账后,除实际消费的菜品外,张某发现账单上还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其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且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不一致,张某起诉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费用,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餐厅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张某及其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也未食用米饭,庭审中餐厅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少收的费用系对顾客的消费优惠并非退还的餐位费。虽然餐厅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但因结账单中明确了该收费项目,并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餐厅退还张某16元。

法院认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案涉餐厅以行业惯例为由,在消费者未消费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并对其附随义务向消费者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金额小,“餐位费”在生活中也普遍存在,但普遍存在不一定合理合法。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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