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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系正当使用 别让商标成为“碰瓷式维权”的工具
2022-01-28 15:35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小月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王小月)继引发热议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后,数十家四川餐馆也被上海一餐饮管理企业以“青花椒”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期,备受关注的“青花椒”一案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侵权诉讼”的终审判决。

2021年,数十家四川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起诉。该公司认为,自己取得了“青花椒”商标,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四川多家餐馆擅自在经营店铺的牌匾、广告牌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除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审理这起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上海万翠堂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早在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其中指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益霞表示,“青花椒式”维权并非真正地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是利用抢先占用的公共资源,将诉讼对象定位于小微个体户,打着商标维权旗号,进行“碰瓷式”维权,牟取不当利益。这既是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干扰,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司法公正的挑衅。

责任编辑:张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