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监管
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厦门2家企业被处罚
2022-01-04 19:02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均因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受到严厉处罚,相关人员被禁业5年。

经查,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的棕色粉末生产清源果酵素养颜果冻,使用不明粉末生产每日既白复合酵素果冻、颜如雅酵素果冻等食品。经检测以上3款食品均检出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成分。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明知作为原料的粉末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仍将其作为原料用于生产食品,主观上具有故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法定代表人肖运荣要求员工转移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的原料,且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拒不交待原料的来源。肖运荣,同时也是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人的实际投资人及控制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食品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使用含有番泻苷A 、番泻苷B成分的综合果蔬粉生产耀轻享燃so果蔬布町、聚尚福益生元酵素果冻、菓而纤阻Ka膳纤果冻等3款食品。且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明知使用的综合果蔬粉含有非食品原料,仍将其作为原料用于生产食品,主观上具有故意。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上三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424元,违法所得为4224元。陈杰作为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且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2021年12月24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吊销上述2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运荣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燕之情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标及总经理陈杰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唐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