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 (记者尹训银)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12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七批8起典型案例。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丘市双山大老张肉食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6月2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章丘市双山大老张肉食店经营的猪肉检出氯霉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9日,济南市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猪肉;当事人采购涉案猪肉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等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猪肉共计75公斤,货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600元。2021年9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消费者长期大量摄入会引起胃肠道症状、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异常等危害。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这一民生关切问题打出组合重拳,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同时将案件曝光,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亿融汇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空调案
根据投诉举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亿融汇电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销售的三个型号的空调执法抽检。经检验,三个型号产品的能效等级项目均不符合明示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空调,违法所得共计15.75万元。2021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空调3台,没收违法所得15.75万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7.33万元,罚没款合计33.08万元。
我国在坚持绿色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面制定了各项节能减排政策,节约能源成为重要措施。空调是一种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根据《节约能源法》必须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职尽责,严查能效不合格违法行为,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目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火荣新型材料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水泥产品案
2021年6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兴县火荣新型材料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水泥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目录水泥产品326.83吨,货值75860.6元,其中已销售水泥167.95吨,违法所得5318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水泥158.88吨。2021年9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水泥产品158.88吨、罚没款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滨州市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落实“铁拳”行动有关部署,严厉打击涉及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利用公开曝光及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经营者形成强烈震慑,有效规范水泥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
潍坊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富珍原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蚕蛹案
根据青州市公安局移交线索,青州市富珍原水产批发部销售的一批蚕蛹被检测出氯霉素超标,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州市富珍原水产批发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青州市富珍原水产批发部销售的蚕蛹从广西某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数量10件,支付购货款1000元。当事人以每件135元的价格销售5件,当事人得知该批次蚕蛹不合格后自行销毁了5件,获利175元。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广西有关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协查。2021年9月,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氯霉素作为一种杀菌剂,是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食用氯霉素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通过该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警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荣成市人和新新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6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荣成市人和新新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是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中常用燃气的存储设备。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作为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破坏了特种设备正常管理秩序,只有严肃查处,方可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市陆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5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市监督抽检线索,依法对青岛陆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抽样检验,其中一个批号的热轧带肋钢筋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的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 GB/T 1499.2-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218支,销售金额1689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23万元的行政处罚。
钢筋质量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如果建设工程使用了劣质钢筋,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联查联办,对钢筋专销市场全链条、全环节追踪排查,彻底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聊城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莘县康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鹅肝”案
2021年10月7日,聊城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莘县康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选择鸡肝冒充鹅肝加工卤制后对外销售。该公司购进原材料鸡肝2吨,生产120箱,成本价格108元/箱,已经销售95箱,销售价格135元/箱,违法所得2565元。2021年10月,对当事人以鸡肝冒充鹅肝生产经营“假鹅肝”的违法行为,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原材料、成品及罚没款10.6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鸡肝冒充鹅肝,生产销售“假鹅肝”,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要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东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荣燊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7月15日,东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营荣燊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螺丝瓶) 进行充装。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9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自然环境千差万别。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极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安全隐患较大。严格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