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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罚息将不得超过透支本金
2021-12-17 15:5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 聂国春)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频发、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乱象,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规范。12月16日,银保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在发卡环节,《征求意见稿》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同时,要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在信用卡分期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同时,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银行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严格审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确保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据悉,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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