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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安在室外百米处 修个电路花费数万元,消费者质疑:表前表后责任划分不合理
2021-12-01 22:0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家中突然断电了,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的维修工人检查后告诉我,我们家户内电路完好,断电原因可能是从电表进入家中这段电缆出现了问题。按照电表前归电力公司、电表后归用户的原则,需要住户自己想办法解决。”近日大连吴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他在该小区住了20多年,一直以为只有家里的电路坏了才该用户自己管,从没听说过维修责任还有表前表后之说。

更让吴先生不能理解的是,他家的电表距家中有150多米之远,也就是所谓的表后距离是150米。吴先生介绍说,他们小区电表都统一在楼的西侧,吴先生住在偏东的位置,且这段电缆全部埋在地下1米多深的地方。如果找大连电力部门施工,大约需要四五万元,自己组织施工也需要两三万元。

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了解到,小区住户的水表也涉及这个问题。该小区的自来水表统一在楼的西侧,与电表箱遥遥相对,已经有七八户居民户外水管出现漏点,自来水集团也以表前表后作为产权责任分界点,居民水表后出现事故,维修一次少则七八千元,多则2万多元。

11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针对该小区因水电“表前表后”的责任分界点引发的消费纠纷,采访了物业、国家电网、自来水集团、法律专家等,探究水电表表后维修费用到底应该谁来承担。

业主:家里断次电,损失4万多元

吴先生告诉记者,出现断电情况后,他们通过物业帮助协调,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派来了修理班长,检测后发现,故障是从电表后段到入户这段地下电缆的问题。维修班长告诉吴先生,按规定他们只负责表前,不负责表后,即从电表到入户的这段,供电公司不负责维修。

无奈,吴先生只好自己找工程队,刨坑挖沟,换线加施工,共计花了2万多元。期间由于断电造成吴先生家安装的室外热水器发生冻裂,损失达1.8万余元,一共损失了4万多元,但哪个部门都不管,吴先生质疑相关部门的表前表后规定是否合理。

吴先生说,他也和邻居们探讨过,以前确实忽略了这个表前表后的问题。他们认为,按常理,只有从入户开始,才应该由用户自己承担水电的维修费用。吴先生告诉记者,只有自己亲身经历过才知道户外电缆的维修费用太高了,个人用户实在是难以承担。他认为虽然该小区水电表的安装位置比较特殊,但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特事特办,还是应该以入户开始来划分界限,不应该以表前、表后来划分维修责任。

记者在该小区采访时了解到,近一年多时间还出现了多户因漏水导致的停水状况。据该小区物业张经理介绍,最早是业主王先生家里断水,自来水公司来了后,也是按照表前表后划分责任,王先生委托自来水公司找漏点、检测、换管和施工,总共花了1.5万元。

后来,又出现了七八起漏水事故,但逐渐发现了规律,基本是车库地下的水管处容易发生问题,因此检测成本降低,但即使如此,也要花个七八千元。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里水管出现问题的地方在楼外20多米的地下,他花了3000多元维修。李先生质疑:“买房的时候,没人告知水表后到家里这段的产权归属我们,这段水管质量、安装从来也不知情。”

物业:不知道有水电表前表后责任之分

承担该小区的中海物业总经理李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目前该小区水管坏的有8家,都是自己掏钱维修的,有一李姓用户坏了三次,维修费用至少花了七八千元,最高的一家花了1.5万元左右。

该负责人说:“小区电路问题最近刚刚出现,我们担心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小区内联排别墅的水表、电表,分别集中在每排别墅的两端,距住户家中的距离少则20米,最远的近200米左右。”

“业主来找物业,问户外的水管和电缆坏了怎么办,我们也没有办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小区是2005年交盘的,之前物业费是每平方米2.5元,现在虽然涨到了3.75元,但也承担不了这些户外水管和电缆的维修施工等高额费用。“我们也不收水费、电费,因此,我认为物业不应该承担用户的这块费用。”

国家电网大连中山供电公司:按照规则划定责任分界点,只管表前不管表后

国家电网大连中山区供电公司相关工作告诉记者,他们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2011》第四十七条执行的。记者经查询该条例发现,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即电表前归属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电表后,不管到用户家多远距离,都应该用户负责。

自来水集团维修站:按照规则和营业部要求维修,正常只负责表前

大连自来水集团负责该小区维修站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们对该小区的情况都了解,但按照规定,他们只负责表前,像表后到入户家较远这种情况,如果出现漏点,他们会尽量帮助用户检修,但费用承担只能按照规则,或者根据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的要求来实施。

记者又致电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向相关工作人员陈述了该小区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研究一下再给记者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没有收到大连自来水集团营业部的回复。

法律专家:建议作出相应调整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公用企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充裕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而且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又是关乎民生和百姓日常必需的,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引起百姓生活的不方便和社会恐慌。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用企业提供服务有一定的要求,禁止其利用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对用户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同时,公用企业提供服务要遵循普遍服务、价格管束、基础设施维护等制度。

上述事件中涉及的供水、供电线路等基础设施是公用企业提供服务的必要前提,公用企业应当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尽到维修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检查,尽早发现问题,避免因为线路问题影响消费者接受公共服务。当然,维修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产权人承担。但线路的产权人属于用户或者消费者的规定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如果相关部门的法规规定了线路的产权归属,建议作出相应调整。在没有调整之前,公用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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