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桑雪骐)电影《长津湖》票房势如破竹,上映不到一个月就超过50亿元,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纷争同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10月31日于北京召开的《长津湖》商标及版权交叉问题研讨会上,法律专家指出,加强对表达细节的保护和商标的使用,将有效提升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水平。
热门影视剧侵权纠纷不断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在国庆长假结束之后,导演郝平在抖音平台上的“众生之柱·导演郝平”账号晒出了《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的作品登记证书,其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同时晒出的还有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的“冰雪长津湖”和“长津湖”的商标注册证。同时,郝平指出,自己作品中原创的一门三兄弟三百里、三千里和三万里及其人物关系和场景设置在被搬上银幕时成了感人的伍家三兄弟:伍百里,伍千里,伍万里。
一时间,这一话题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话题也由此多次冲上热搜。
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的壮大和繁荣,一些热门影视剧关于著作权等权益的纠纷也是时常见诸于报端,比如琼瑶诉于正编剧《宫锁连城》多处情节抄袭其作品《梅花洛》案;《芈月传》作者蒋胜男与该剧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案等。
法律信息专家、北大法宝总经理赵晓海表示,在北大法宝平台上“电影”相关类案主要分布在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
著作权之争应注重细节对比
“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首先需要明确侵权人的行为是剽窃还是盗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解释说,剽窃的概念范畴相对比较宽泛,比如剽窃创意,但是创意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不侵犯版权,但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可能受到学术道德的惩戒。此外基于史实进行的纪实性文学创作,其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也会比较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表达了相似的意思。来小鹏指出,在主张著作权的保护时,权利人应首先明确主张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因此首先要确定的是故事梗概、名称、还是其他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他认为如果是基于史实的梗概,如果属于作品范畴并具有独创性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表达,但是创意表达如果尚不构成完整的作品,采用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受限。
“其次,要看作品名称与作品的关联性。如果作品名称与作品内容关联性很强,名称也可能会与作品内容一起整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来小鹏表示,当权利人主张权益时,应该从登记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表达和不同场景设置等方面进行比对,据此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并在此基础上来判定是否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应主张何种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张平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在一些实际判例中,司法判例在慢慢出现保护创作的大纲、思想的倾向。”张平举例说,琼瑶和于正侵权纠纷案的判决颠覆了过去思想和表达两分判决法,有力地打击了通过剽窃他人作品创意、思想,再通过洗稿规避法律制裁的恶劣行为。“不过,在主张著作权时,还是需要提供详细的在线发表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证据。”张平说。
据了解,琼瑶在官方微博写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中细致地列举了5点例子作为附录,详细到包括其中的一些人物关系和设定,而这些也是她日后诉讼成功的重要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也强调,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时,一定要有细节对比。“尤其是基于史实拍摄的作品,在宏观叙事方面会存在不少相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但是在人物性格的细节刻画上、在具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表述上往往是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这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郭禾说。
“著作权纠纷案件往往都具有很强烈的个性化特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存在意见分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陈永顺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个很特殊的情节就足以说明著作权的归属。
预防性保护是关键
不过专家表示,电影作品及名称在实践中被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情况不在少数,但是权利人能够胜诉的情况并不多。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并往往并不多,因此,权利人加强对于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是更为重要的。
“权利主张人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因案件具体差异不尽相同,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挖掘到的法官意见、裁判规则和学者观点还应结合证据情况和受保护权利维度、程度分析利用。”赵晓海认为,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人尤其要提高维权意识运用维权策略。在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注册登记、存证、合同、媒体传播、实际使用、构建知名度等手段,全方位构建权利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张平则指出,应该通过各方力量,加强《著作权法》的普及,提高人们的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权利人应提升对于作品发表的重视程度。“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如果权利人不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则发表日就非常重要,至少可以证明在发表时已经完成。”张平说。
商标权与著作权保护各自独立
专家指出,影视作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著名影视作品往往能够为其衍生商品带来巨大的流量和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其商标在其衍生商品上的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著作权不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非天生就是商标的所有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遵循的是“占先原则”,同时商标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这也就是说,一方面商标所有权人不能以商标专有权来排除影视作品对于商标名称的使用;另一方面影视作品制作方也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影视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除非这一影视作品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比如2010年6月,“功夫熊猫”商标被核准注册,但是2011年5月《功夫熊猫2》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理公映许可期间,商标所有公司以影片名称侵犯其商标权为名要求广电总局终止放映许可而未获批准;同样,“长津湖”和“冰雪长津湖”商标注册在先,其合法使用也不应受到影视作品制作方的干涉。
不过,张平也指出,如果商标持有人只是持有商标而不使用,在发生商标权纠纷时,受到的保护力度同样偏弱。因此,商标不能“一注了之”,而是要注意强化商标的使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