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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退费难 江阴消保委解纠纷
2021-10-26 21:3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薛庆元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培训机构退费难一直是令消费者头痛的问题。今年6月份,史先生在新桥星翼艺术培训部花了6100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书法、美术课程,共计200课时。孩子上了15次课后,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在8月份未开班上课。现因搬家离培训机构较远上课不方便,于是想让商家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但商家称需要扣除30%的手续费,且课时费还要重新计算,按照每节课200元计算。史先生对此不认可,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投诉,希望商家退还相关费用。

新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了解详细情况,并会同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桥分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的专用收据中包含有“家长须知:……报名后概不退费……”的内容,且该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仅有该专用收据并没有签订其他的合同。

新桥分会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该专用收据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按优惠后的课时费用计算扣减已经上过的课程,并承担10%的违约金,最终退款4700元。

由于该培训机构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桥分局立案查处,但鉴于该培训机构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规范改正报名收据,对投诉人所说的学费根据实际情况将未学完的费用退还,积极消除影响,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培训机构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阴市消保委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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