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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导致消费者被迫退房 天津消协警示“保利梧桐大道”
2021-10-18 20:5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万晓东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保利梧桐大道”: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是“保利梧桐大道”应尽义务;配合消协组织调查调解,是“保利梧桐大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2020年5月23日,消费者柳女士购买天津蓝光宝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梧桐大道”(以下简称“保利梧桐大道”)商品房一套,此后于2020年5月31日、8月29日缴纳全部房款。2020年9月17日,柳女士在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售楼员称合同备案完成之后才能交给消费者。2020年9月18日,柳女士特意提醒售楼员处理合同备案事项。

2021年4月28日,柳女士接到一位自称“保利梧桐大道”售楼员的电话,称柳女士的购房合同仍未备案,要求将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邮寄后进行备案。但柳女士在2021年4月26日将户口由天津迁往其他城市,已经无法提供天津户口原件,亦即不再具有天津购房资格,即使签了购房合同,也无法备案,拿不到产权证。柳女士提出退房诉求无果,投诉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向“保利梧桐大道”发函调查。“保利梧桐大道”向天津消协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一直未备案的原因为“由于武清区房管局备案速度一直比较缓慢,购房人备案时,无法提供本地户口证明,导致无法备案”,对该投诉处理意见为“我司无违约行为,最终意见按合同执行”,即按补充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商品房总房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才能办理退房退款)。

其后,柳女士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反馈:“保利梧桐大道”要求其撤销投诉后为其办理退房。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对“保利梧桐大道”提交备案时间以及备案情况进行二次调查,在调查函及催办函的规定时间内,均未收到回复。

为厘清违约责任,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向武清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发函查询相关情况。武清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函复:未收到“保利梧桐大道”提交的消费者柳女士商品房的申请材料,预告登记系统中亦未查询到消费者柳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信息。

因“保利梧桐大道”认定消费者违约退房且不再配合调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柳女士在具备天津市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保利梧桐大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消费者办理商品房备案是“保利梧桐大道”应尽的义务,更是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行政强制程序。天津消协认为:签订合同30日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但“保利梧桐大道”至2021年4月28日一直未完成柳女士所购商品房的合同备案,“保利梧桐大道”违规违约。

因未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柳女士被迫退房。“保利梧桐大道”答复的未完成备案原因,与武清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函复天津消协内容截然相反,且对天津市消协二次调查函及催办函不予理睬,天津消协据此相信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函复内容。天津消协认为:“保利梧桐大道”实际未提交备案申请,却将未完成备案原因解释为“武清区房管局备案速度缓慢”,且不配合天津消协调查,“保利梧桐大道”漠视社会责任。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保利梧桐大道”,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是“保利梧桐大道”应尽义务;配合消协组织调查调解,是“保利梧桐大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未履行,责任不承担且“甩锅”给房管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保利梧桐大道”不要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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