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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就可收取包间费? 律师表示这违法了!
2021-09-29 21:2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我在大连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订的包间,店家结账时竟收取50元包间费,经营场所额外收取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9月28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程先生向记者询问。

据程先生介绍,他在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预订包间时,接待他的服务员告知使用包间需要额外收费50元,因为已经提前告诉另外两位朋友要到这家店消费了,临时再改变地点不好,所以迫于面子,程先生未与店家理论。但他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程先生质疑这50元钱具体到底是什么收费?店家提供了什么服务?

记者打电话给大连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预订一个三人位的包间,接线人员告诉记者要收50元包间费。当记者质疑“50元包间费”包括什么服务时,这位接线人员称“包间环境好,现在预订包间都收费的。”这位接线人员表示,具体为什么要收50元钱,她自己也回答不好,不过她会告知上面的经理来给记者解释。

随后,大连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一位自称陈姓负责人给记者来电,这位负责人表示,包间相对于大厅用餐条件较好,有私密空间。关于50元的包间费,是在包间内提供了一些开胃小菜和茶水,还有服务员的个性化服务。他告诉记者,包间的台布和桌布都是送到专门干洗店清洗的,一次一换,这些都是有成本的。对记者质疑“50元包间费是否合理”,这位负责人表示,服务员都会事前告知客人要收取费用,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在包间内消费。商家履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义务,在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可采用该种收取包间费的经营方式。

按照大连皇城老妈火锅西安路店负责人的说法——“在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情况下,提前告知消费者,是可以收取包间费的。"那么,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关规定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相关负责人表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餐饮场所收取包间费是否合法?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所律师王金海表示,饭店设定包间费及包间最低消费都是错误的、违法的。

首先,饭店收取包间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其次,饭店包间设定最低消费,也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如果规定包间最低消费,必然会导致消费者为达到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造成浪费。

王金海说,包间费、包间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一旦遇到此类霸王条款,一是要有证据意识,保留消费清单和票据;二是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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