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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试点启航
2021-09-24 15:2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 9月10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和深圳银保监局,以及广东、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跨境理财通”试点正式启航。“‘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启动仪式上表示,试点启动后,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将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试点的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那么,什么是“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它将为粤港澳三地居民提供哪些金融服务?

内地9市居民可跨境理财

“跨境理财通”是我国继开通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服务后的又一项金融开放举措,是继股票和债券后,第三类通过内地和香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的跨境投资品类。“当前,内地理财产品收益率对港澳居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内地居民也希望多元化配置资产,大湾区居民跨境配置理财产品的需求比较强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指出,《实施细则》的发布正当其时,为便利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打造优质生活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跨境理财通”业务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其中,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同时,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苏赟介绍说,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

投资额度方面,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1500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设定,还设定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个人投资限额。”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说。

记者了解到,“跨境理财通”将使用人民币作为跨境汇划和结算货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不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5万美元的额度。

金融机构积极备战试点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自细则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随着“跨境理财通”业务开闸进入倒计时,大湾区内不少内外资银行积极备战,从系统、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等方面进行准备。

招商银行相关人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招行业务平台搭建已基本就绪,能够通过系统实现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汇款路径的透明高效。同时,该行积极做好优质产品储备,精选了期限多样、市场表现优异的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建设银行则对线下线上“跨境理财通”签约交易流程进行了创新突破。例如,支持港澳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理财通签约、投资户开立、账户自动绑定;支持内地客户通过内地建行网点进行南向通代理见证开户签约;支持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理财通汇款、产品购买赎回、查询等操作。

恒生银行(中国)方面表示,预计在“跨境理财通”开通初期可为南向通客户提供超过140种涵盖不同资产及市场的基金、债券、港币及外币存款产品。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投资者权益

粤港澳大湾区面积仅占我国总面积的1%,人口占比5%,却创造了全国12%的 GDP,是全球财富最集中、最富裕的城市群之一,高净值人群比较集中,财富管理需求较大。

不过,港澳和内地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在购买跨境理财产品时发生买卖纠纷,该如何解决呢?“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我们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苏赟说。

据了解,“跨境理财通”业务投资者保护工作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举例说,当某个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发生纠纷争议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代销银行总行投诉,还可以请求大湾区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向内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

招行相关人士也告诉记者,该行未来将与港澳地区合作银行共同建立投资者保护合作与协商机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构建客户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跨境理财通”大事记

2019年2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2021年5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9月10日,粤港澳三地同时公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自细则发布后30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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