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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群发文“检举”业委会成员 法院裁定其言论不实、侵犯名誉权
2021-09-23 21:1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对业委会工作不满,业主可以采用合法方式提出建议。但在业主群公开发表不实言论,点名“吐槽”业委会成员,那就值得商榷了。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业主群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原告小李是某小区业主兼业委会成员。被告小赵为该小区原业主,现已搬离。两人曾是业主群群友。原告诉称,被告于业主群内发布《告全体业主书》,谎称原告实施“以10万元收买业委会成员”“煽动业主发布不实言论攻击他人”“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等行为,对原告进行毫无依据的人身攻击,严重损害原告在业主群和小区内的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告全体业主书》中提及的相关内容来源于小区业主所述,发布《告全体业主书》是为了行使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舆论监督权,并未刻意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名誉。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指出原告存在许诺给予业委会委员10万元“好处费”、鼓动业主发布不实言论对其他业委会成员进行人身攻击、私盖公章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等行为,但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属实,故法院对被告辩称其言论属实的意见不予采信。虽然业主有权对业委会进行监督,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不得借监督之名捏造事实诋毁他人。被告在业主群内公开散布明显贬损原告形象的不实言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原告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被告在群聊中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他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司法应当充分发挥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边界,惩治虚假谣言、发表不实言论等名誉侵权行为,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支持。本案也提醒公众,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积极行使建议、监督的权利。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循谦抑有度的表达边界。(施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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