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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将简易注销登记上升为法律规定
2021-09-10 17:4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牵头,正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实施细则制订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境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规定全部整合纳入实施细则,制定一部涵盖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登记程序、证照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于一体的行政规章,以便群众高效便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制订实施细则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二是承接好废止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确保登记注册工作所需依据没有遗漏。三是在商事制度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子登记、简易注销、歇业备案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同时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公示系统公告信息等市场监管部门自身出具或能够查询的证明材料,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93条。主要内容有: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歇业制度;登记规范;档案管理查询;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登记管辖方面将国家和省级登记管理权下放,主要由县级登记机关行使;在登记类型上,首次将简易注销登记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市场主体,并明确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众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互动”栏目留言的方式,于2021年10月3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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