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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 吉林公布“铁拳攻坚双百战役”10个典型案例
2021-07-21 17:42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洪涛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7月19日,记者从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获悉,该厅牢牢把握市场监管主责主业,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及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成品油流通市场、销售环节食盐质量安全、移动式压力容器等重点违法行为,并公布“铁拳攻坚双百战役”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海龙湾水产批发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1月,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购买的无骨凤爪涉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在长春市光复路海鲜批发市场海龙湾发现生产日期超前。经查,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海龙湾水产批发行所经营的产品共有3款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分别为土豆粉、无骨凤爪、海参,上述售出的产品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万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没款共计10.0192万元。。

丛某销售怀山药粉系列产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吉林省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梅河口市某食品店销售百拇牌山药复合粉、怀山药复合代用茶、伍福朗力水果酵素等产品时(以下称怀山药系列产品),在指尖采血,然后用仪器投射到电视上,能看到细胞的情况,宣称可以治疗疾病。经查,怀山药系列产品为普通食品,标示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丛某在标示河南省伍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到梅河口市2家食品店,随货附带宣传彩页,通过让消费者填写《健康普查档案》为其做“血液分析”,进而宣传其销售的怀山药系列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虚假商业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万元。

长春麦之道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21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群众举报,2020年11月至12月,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长春麦之道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的15家门店及公司总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5家门店在店面装潢、经营设施、商品价签以及商品包装上使用了“b□sist焙斯特味道85℃”字样标识,涉嫌存在侵犯商标注册号为第4514340号“85度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近似的服务商标,侵犯“85度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华达汽车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查处一起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依法对其处以15万元的处罚。

2020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依法对华达汽车科技(长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22台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1台在用简单式压力容器已经超过推荐使用年限,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5台叉车未经首次检验;4台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13台固定式压力容器都没有申报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已经报废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七节之规定, 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达调味品批发部未经许可从事食盐批发案

2020年11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辽源市龙山区东达调味品批发部(以下简称东达调料)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店内存有美康达精制岩盐、美康达粉碎洗涤盐、吉盐海藻盐及小包装食盐,货值金额17万余元。经查,东达调料从吉林盐业集团辽源有限公司采购吉盐海藻盐用于销售,但在销售吉盐海藻盐过程中,除向个人消费者零售外,还面向吉春路附近多家调料商店多次大量出售吉盐海藻盐,涉嫌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2021年1月,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4152万元。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万嘉供热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基本热价费案

2021年4月,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万嘉供热有限公司供热价格、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基本热价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向报停供热用户按照总供热金额的20%比例收取基本热价费(报停费),高于规定基本热价应按总供热的15%收取,两年多收取基本热价费208232.94元。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款。至责令退款通知书到期为止,当事人未能将该款项退回。2021年4月29日,通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榆县万嘉供热有限公司下达《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8232.94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08232.94元,合计416465.88元。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板筋案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千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板筋。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香辣牛板筋产品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是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进行添加的,生产过程中万分级电子天平出现故障,该公司生产工人用ACS-30-91型号分度值为5g的电子计价秤称量食品添加剂,产生较大误差,造成检验结果超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2021年2月,安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吉林市佰益源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行为案

2021年5月,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丰满分局查处一起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行为案,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2021年1月,吉林市市场监管局丰满分局执法人员到吉林市佰益源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4台压力容器(制冷设备)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且未经过检验,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开业至案发时止,一直在用的4台压力容器(制冷设备)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李某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5月,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一起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2021年3月,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马哨口屯的一处房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从事辣鸭头、辣鸭脖的生产活动。检查现场时当事人李某正在生产辣鸭头、辣鸭脖产品,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东兴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3月,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工作人员对长岭县东兴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该样品硫含量、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长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柴油2.78吨,没收违法所得,共计罚没款4334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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