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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修却拒绝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修理店享有留置权
2021-07-21 17:41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车主将宝马车送修,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由于车主拒绝支付修理费用,汽车修理店只能“扣车”。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判令车主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

记者了解到,杨女士、赵先生曾是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2017年8月,该车发生故障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同年10月,车辆再次发生故障并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均未果。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但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于是杨女士、赵先生便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先生称,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说明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一直在使用车辆,理应支付使用费。

修理店辩称,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2017年10月,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拒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为此,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杨女士、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进行了查勘,根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施工单)》,车辆已完成施工单所列修理项目,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杨女士虽两次报警要求取回车辆,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先生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不足为凭,故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店留置车辆的根本原因在于杨女士、赵先生未能支付修理费,而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应当由债务人杨女士、赵先生承担。结合修理店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费用。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正确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关键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若行使留置权,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行使对象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尤其注意,如果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例如,债权人在路边发现停着一辆债务人的汽车,未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将汽车拖走,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例如,若李四曾欠修理店老板借款未还,老板因此扣留了李四的车,以迫使李四还款,就是违法侵权的行为,而并非在行使留置权。因为借款关系与基于修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官指出,留置权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运用很常见。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修理店在“扣车”维权的情况下,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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