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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
2021-06-21 18:05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聂国春)6月16日,四川银保监局、四川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整治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通知》要求加强大学生消费贷款监管。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对存量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进行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整治和存量消化整体方案,严格落实原则上不进行展期、严禁违规新增业务的工作要求,推动各市(州)大学生消费贷款存量消化。各地银保监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校园贷风险整治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存量大学生贷款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违规业务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大学生消费贷款,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各项监管规定,贷前要充分识别客户,要将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作为放款先决条件。贷后要严格检查贷款资金流向,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机构发放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提供转贷资金。要妥善处理逾期,规范催收管理,严格执行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各项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消费金融公司要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除监管另有规定外,禁止将大学生消费贷款“三查”等核心风控环节外包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为有效满足大学生合理信贷需求,《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产品适当性原则,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按照小额、短期、用途真实、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并实行业务规模总额和增量限制。同时,切实加强营销管理,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按规定向营销地银保监分局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教育机构同意。

《通知》要求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建立大学生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登记备案制度,并适时对相关活动进行抽查,防止出现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营销大学生消费贷款的问题。各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法合规报送信贷数据,关注涉及大学生的征信维权事项,依法依规稳妥处理。同时,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密监测涉及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各级网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网络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违法金融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广告。

此外,要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各类金融犯罪行为。《通知》要求,各市(州)司法部门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网络管理、教育、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建立针对大学生群体的金融犯罪线索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整治化解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线索移送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查处风险整治化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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