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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出台
2021-06-10 16:56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聂国春)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

《办法》明确,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应遵循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银行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仅在自救无效且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由有关部门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处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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