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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发布“十大警示” 为6•18网络促销划红线
2021-06-03 17:12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吴采平 夏艳霞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夏艳霞 记者吴采平)6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召开6·18网络集中促销行政指导会,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即日起自查自纠,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网络集中促销。网络交易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强化管理,完善消费维权。武汉市、区两级网络监管人员及武汉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代表与会。

会上,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布“十大警示”,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行为:

一、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野生动植物、长江野生鱼类、“特供”“专供”标识商品及违法销售的纪念章等。

三、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五、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六、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八、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九、不得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应当及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在消费维权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要从制度和流程控制上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平台内经营者要严守促销信息规范,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后悔权。武商网、宁美国度代表企业发言承诺:切实履行企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好6·18网络集中促销秩序。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6·18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网络交易监测检查,对监测检查及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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