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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021-05-19 17:1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聂国春)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重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三家协会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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