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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有瑕疵不能退换 商家抵扣券竟成“抵赖”券
2021-04-22 19:2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如今,电商优惠活动众多,各种电子优惠券、抵扣券成为众多电商促销的一个重要手段。近日,消费者薛女士在某品牌官网购买了一个杯子,发现有瑕疵后,被告知使用抵扣券购物不支持退换货,抵扣券竟成为商家逃避三包的“抵赖”券。

据了解,日前,薛女士获得某品牌的一张500元无门槛消费抵扣券,使用抵扣券购物后发现其中一个杯子有瑕疵,联系经营者要求换货。双方沟通后,客服人员承认商品存在瑕疵,但平台没有换货服务,且使用抵扣券购物的商品是没有退货等售后服务的。考虑到商品瑕疵的问题,客服建议薛女士以实际支付价格退货后再以原价重新购买杯子。薛女士无法接受,认为经营者的售后规定是霸王条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提供换货服务,或退货后以实际支付价格重新购买。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商家负责人贝先生表示官网平台的确不支持换货,抵扣券使用规则也注明了“使用抵扣券购买的商品不适用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故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

经多次协调,贝先生表示薛女士不用退回商品,平台以实际支付价格为薛女士办理退款。薛女士仍无法认同经营者的解释及做法,但也不想再纠缠于此事,最终接受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经营者的做法相当不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是商家应尽的义务。商家制定的抵扣券使用规则中“使用抵扣券购买的商品不适用退换货等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而且明显减轻或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

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即使退款,经营者也应该将消费者所使用的电子折扣券一并予以退还,而非简单粗暴的“按实际支付金额”退款。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切勿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来说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否则将面临高额处罚。同时,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商法》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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