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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家电产品,这些消费知识请牢记
2021-04-16 16:3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了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某商场购买了热水器,安装后发现生产日期是3年前的库存机,要求换新机。经调解,由商家向厂家申请后,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界满后,再延长保修3年。据悉,今年第一季度,海宁市消保委受理的有关家电类商品投诉,比去年同期增加136.36%。针对该现象,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1年第2号消费警示。

家电类产品有安全使用年限,并非“一买永逸”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类产品时,应向销售人员了解该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查看使用说明书,不能存在“没坏就不用换”的思维。该类商品超期使用后,一旦出现问题,有可能涉及人身与财产安全,需要谨慎对待。

收货后及时查看外观与生产日期,防止错失“维权良机”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要在第一时间查看商品的外观与生产日期,如果发现外观明显存在异常现象,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如果消费者不及时反映,事后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签收前就存在问题,会陷入维权困境。

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国家对消费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就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列入规定的“三包”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原则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第一时间找准目标,部分销售者会向消费者解释,商品是厂家生产的,所以要找厂家,但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通常情况下,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不可能在同一个城市,遇到该类情况时,消费者应该先向销售者提出合理诉求,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商品出现缺陷情况下,消费者维权有“选择权”消费者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对象,由于家电产品使用周期长且“缺陷”原因很有可能会产生人身与财产的损伤,后果较为严重,万一遇到经营者歇业的、赔偿能力欠缺的,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生产者承诺质保期高于国家规定,视为“法定责任”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反映时,经营者认为已经超过国家规定质期保,不能保修时,可以查看产品说明书或质保卡,部分生产者因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或者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基础上再延长保修时间,这是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经营者必须履行,不得以“只是自己承诺、不是国家规定”为由而逃避责任。

另外,家电类产品大部分是耐用商品,使用时间长、金额也较高,消费者要养成保留购物凭证及相关说明书、质保卡的习惯,以便出现消费纠纷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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