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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理财遇纠纷咋维权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告诉你
2021-03-17 18:4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2例涉及老年人理财,包括购买理财产品亏损和以房养老遭遇“套路贷”。

案例一:百万理财产品亏损1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工商银行北京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根据风险测评,基金产品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资管计划产品则风险较低。

然而,王某最终在赎回资管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此前领取的5万元分红,实际亏损了18万元。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行赔偿其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3倍赔偿68万元。

记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发现,王某在诉讼请求中表示,自己原本是想买年利率6.1%的理财产品,不过,当时工作人员陈某告知其已售罄,并推荐了另一款产品,保证利率不低于6%,还有分红,而且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他才同意购买了该产品。而且,当时是陈某直接替他做的风险测评,评估其为合格投资者。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经亲自签署了代理业务申请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过,由于老人之前有过理财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同时,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故判决银行赔偿7万元。

据悉,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最高法院认为,该判决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首案效应突出,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以房养老遭遇“套路贷”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要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套路”之中。

●法官建议

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

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动寻求投资理财渠道,让手中的余钱增值。与此同时,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也在不断上升。

北京二中院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88.7%,案由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

据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其中,多数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朋好友以赚取 “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要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而是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与子女沟通,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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