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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楼抛下菜刀获刑6个月!山东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
2021-03-15 19:5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尹训银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3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被告人孙某(男,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7月13日晚,山东省临沂市市民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与母亲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致邻居李某某停在楼下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次日早上,李某某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孙某将李某某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取得李某某谅解。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15日。

2021年3月8日,由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高空抛物罪案,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往外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这是临沂市首起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也是山东省首起高空抛物罪案。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居民生活小区高空抛物现象频发,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针对这个现象,《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做出明确规定,让“高空抛物”无所遁形。

专家说法:

高空抛物是犯罪行为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l律师孙玉军表示,本案被告人孙某从窗户抛掷刀具的行为属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高空抛物。该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但是其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对该楼附近人员及财物的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社会法益,且抛掷物菜刀的危害性和伤害性也远胜于一般物品,因此孙某抛掷菜刀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故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人孙某抛掷的菜刀砸碎了楼下汽车的挡风玻璃,给车主造成了财产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车主损失。

虽然孙某的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一定损害也造成了车主的财产损失,但是本案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砸车辆车主的财产损失并取得车主谅解,又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罚金。法官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此举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既惩罚了一时冲动的孙某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教育了社会公众杜绝高空抛物。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高空抛物以前也曾出现过,有些未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只能批评教育。随着高层建筑增多,高空抛物危害性极大,出现多起人员伤亡事件。因此,《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认定做了明确规定,物业有监管义务,《刑法修正案(十一)》又新增“高空抛物罪”。所以,高空抛物不仅要民事赔偿,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准确、合理、合情、合法。住高层住宅的业主,必须充分认识其严重性、危害性,引以为戒,杜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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