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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违法化妆品、特殊化妆品过渡期、牙膏算不算化妆品…… 你关心的问题解读来了
2021-01-18 17:1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庞建新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庞建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按相关程序审议、发布了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1月14日,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首场新闻吹风会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相关领导介绍了《条例》实施的有关情况。

严打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网购化妆品监管问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表示,近年来,我国网络销售发展迅速,网购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在此背景下,《条例》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五类特殊化妆品设置5年过渡期

此前消费者极为关心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产品过渡期问题,也被进一步明确。

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一处调研员林庆斌介绍,根据《条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监局将会终止审批;按照《条例》规定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此前已经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自2020年《条例》公布后,牙膏管理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介绍,首先,牙膏作为健康相关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对其实施严格监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监管实际情况,将牙膏分别按照药品、医药部外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类别进行监管。其次,《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是在科学评估牙膏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充分尊重我国牙膏行业发展历史和牙膏产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设计。再次,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在原料管理、标签管理上有区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因此《条例》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充分尊重牙膏监管的自身规律,在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历史沿革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在牙膏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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