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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米粉、油条、牛肉干等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0-12-24 09:25 本文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0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玛沁李老三油条馆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0-11-04,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68mg/kg,标准规定≤100mg/kg。

(二)青海油田西宁办事处蓝宝石大酒店的碟子(日期为2020-10-2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9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西宁城西西湖银峰餐厅的筷子(日期为2020-10-2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2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四)西宁城西西湖银峰餐厅的翅碗(日期为2020-10-26),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五)西宁市城西区蚝大哥烤肉店的筷子(日期为2020-10-28),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4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六)青海丰宁商贸有限公司海湖店销售的青藏高原集散中心18棚A区9号生产的干笋,生产日期:2020-09-05,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87g/kg,标准规定≤0.2g/kg。

(七)青海宁食新心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海湖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省花宝蜂业股份合作公司生产的青海蜂花粉,生产日期:2020-03-27,规格型号:150克(5克×30包)/盒,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铅(以Pb计)检出值为0.617mg/kg,标准规定≤0.5mg/kg。

(八)西宁市城北区奕楷糖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型号:200克/袋,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4000,25000,43000,26000,21000(CFU/g),标准规定n=5,c=2,m=10?,M=10?(CFU/g)。

(九)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通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可可西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9-25,样品规格:250g/袋, 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50000,39000,51000,50000,20000(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CFU/g)。

(十)大通县厨禾酒店的牛肉,生产日期:2020-10-19,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为3.9μg/kg,公告规定不得检出。

(十一)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生产日期:2020-10-27,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0467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对抽检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3.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4.蜂产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5.肉制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6.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7.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信息

8.关于部分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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