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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金+赔偿+赔礼道歉!沈阳法院审结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12-21 14:1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文郁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口罩是人们必不可少的防护用品。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利益,盯上了假口罩的生意。12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有3名被告人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劣质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7.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6万元,同时,附带民事判决3名被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16万元。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据了解,康某、柳某某和刘某将不合格口罩销售给沈阳某医用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药房对外销售,给众多受害消费者带来潜在安全隐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名被告人赔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16万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赔偿请求。这也是铁西区人民法院首次对侵害公共利益案件判决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

铁西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晓满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针对生态环境或者是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之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外发布诉前公告,敦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相应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杨晓满称,本案中,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对康某等3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潜在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罚金的基础上,判令3被告人支付销售金额50%的损害公共利益赔偿金,并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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