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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坑老”陷阱要警惕
2020-12-18 14:1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毛首佳 孙菲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年来,老年消费者遭受侵财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总结了几种以老年人为目标的典型犯罪手法,提醒老年消费者避开此类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防范本领。

收购拍卖老物件  骗取会费保证金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以某拍卖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能够将会员的“藏品”在境外高价拍卖的事实,诱使被害人葛某某(70多岁)等460余人成为会员,多次高价购买上述拍卖公司的物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两年,并处罚金14万元至2万元的刑罚。

老人手里往往会存有邮票、布票、粮票、纪念章、字画、瓷器等各种老物件,这些老物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持有人对此也有升值变现期待。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老人的这种心理,以出售、购买、收藏、协助参与拍卖为借口,骗取老人的钱款。艺术品收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市场上的艺术品等级参差不齐,老年消费者在投资老物件等艺术品时要慎之又慎。

假称投资理财  骗人抵押房产

2018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利用某企业管理中心的员工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81岁)投资理财,由刘某冒充经理,与李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李某某转账1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老年人往往积攒了一定的现金储蓄,或者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出于改善退休生活、补贴子女家用或者贴补医疗费用的需求,也有理财的需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借此骗取老人的投资款,或者引导老人抵押自有房产,再骗取抵押款。

假称涉嫌犯罪案件  骗取老年人保证金

刘某伙同他人组成诈骗团伙,在孟加拉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冒充某专案组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涉案并有非法收入,需要进行资金审查,骗取其中一名88岁的老人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手法虽不再新鲜,但新瓶装旧酒,老伎俩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办案机关不会要求将款项转移到任何个人名下。接到这样的电话后,应及时拨打110,寻求警方的帮助。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防止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更要把防范措施做在前端。建议子女平时多从生活上关心老人,从心理上陪伴老人,这样老人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及时得到家人的帮助。老人在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如投资、经济纠纷、接到可疑电话,要做出重要决定,特别是涉及钱款、账号、房产,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老年人在有旅游、就医、养老等需求时,要到正规的旅行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详细了解,签订书面合同后再缴费。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毛首佳  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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