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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人机”开通手机银行 交行被判赔偿24万元
2020-12-01 13:1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 “您好,我是林警官,您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费……”年逾七旬的陈伯接听该电话后,在交通银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并陆续转入近百万元,结果被骗子通过电话、手机银行转账骗走9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赔偿陈伯24万余元。

为什么这样判?11月11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以“百案识法”的形式披露了该案。不过,对于事情的详细经过,微信文章并未细说。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找到了相关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交行明知陈伯用的是键盘机,仍然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并且电话银行转账未按规则进行安全认证,因此被判担责。

老人遭电话诈骗

陈伯生于1942年。2016年11月4日,陈伯分别接到两名陌生男子的电话。两人自称“警察”,并告知陈伯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陈伯深信不疑,于当日前往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办理了借记卡。该行职员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

随后一周内,陈伯陆续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11月12日,陈伯意识到被电话诈骗,连忙报警。然而,陈伯在该行查询后发现,上述款项每次到账后均在当日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转出了,账户仅余71.1元。

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陈伯认为骗子是通过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偷走了自己的钱,而自己在办理借记卡期间,曾按柜台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手机号码,但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自己也没有开通电话银行,因此,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但城南支行方面表示,电子银行业务是陈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而电话银行是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名自称陈伯的人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并按照操作提示正确输入相关密码开通的。

由于索赔未果,陈伯一纸诉状将交行广东佛山城南支行银行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交行被判赔偿24万元

城南支行提交的开户录像视频显示,在开卡过程中,银行柜台内职员称陈伯用的手机是键盘机,应该不用开通手机银行。但柜台外一名职员回复说:“没关系,帮他开通吧。”陈伯在此过程中并未发言,但之后签署了相关文件。视频同时显示,在开通手机银行的过程中,银行职员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城南支行提交的电话录音还显示,开户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持普通话口音、自称陈伯的人打通交行客服电话,按要求提供查询密码、取款密码后开通了电话银行并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但陈伯明确表示该电话口音并非其本人,也不是他认识的人。

禅城区法院审理还查明,城南支行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但该案中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实现转款,该行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

禅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就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达成合意,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陈伯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交易方式、风险且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的客观条件下依然帮其开通手机银行,需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银行方对手机银行转款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承担50%的责任,共24万余元。

城南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认为,案涉借记卡虽然系陈伯申请或同意开通手机银行,但鉴于陈伯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的特点、交易方式及交易风险,且其键盘机根本不具备可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银行工作人员亦注意到该问题,但仍在未就手机银行系无卡交易等特点及由此衍生的相应风险向陈伯明确告知之情形下,为案涉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对陈伯因手机银行转款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并不包括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银行在变更安全认证方式后并未及时通知陈伯。但由于取款密码及短信动态密码只有陈伯知情,双方均需要为上述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银行方担责50%,也属合理。

佛山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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