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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解读《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防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
2020-11-03 14:0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此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行解读,为经营者提供明确指引,有效预防和制止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相互协调,但又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一方面,《反垄断法》保护经营者就其知识产权享有的独占权利,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导致具有反竞争效果等问题。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能突破《反垄断法》的边界和底线,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管辖范围,为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更好地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委员会主任批准,于2019年1月印发。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形。在每章中,结合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对类型化行为进行描述,明确判定其合法与违法的分析思路、考量因素,为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阐明总体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总则章节强调了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保护竞争和鼓励创新的共同目标,阐明了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总体原则、分析思路、考量因素等共性问题。

总则章节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阐述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原则,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同等对待;不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当然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特定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分析思路。分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判断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方法,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权的特殊性。根据市场竞争状况,考量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分析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阐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界定要考虑哪些交易活动会受到知识产权行为的影响,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

细化评估竞争影响的考量因素。详细列举了6项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的考量因素和7项分析行为竞争影响的考虑因素,为评估竞争影响提供指引。

评估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影响。认定行为对创新和效率具有积极影响,需要同时满足因果关系、最小损害、不会严重损害竞争和创新、消费者能够分享利益等5个方面的要件。

规范知识产权协议

“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章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特别是联合研发、交叉许可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一是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的积极影响进行了描述;二是对联合研发、交叉许可、排他性回授和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标准制定等内容进行阐述,对可能影响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详细列举了对这五种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进行竞争分析时可以考虑的因素;三是列举了经营者许可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其他限制,通常情况下这些限制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但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对此类行为进行竞争分析列举了5个考虑因素;四是为提高执法效率,参考国际惯例及我国执法实践,设立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安全港规则,列举了安全港的标准。

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章节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反垄断执法分析思路进行阐释,即界定相关市场,分析行为主体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进一步澄清了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明确提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其他考虑因素进行了阐述;列举了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五种行为,对这五种行为的内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详细列举了这五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可以考虑的分析因素。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章节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阐明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构成集中的情形、审查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等方面;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列举了是否构成集中可能考虑的3个因素;明确了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既要考虑《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也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明确了如果一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需要附加限制性条件时,既可以附加结构性条件,也可以附加行为性条件,或者附加综合性条件。该章还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的具体内容。

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形”章节明确了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也可能涉及特殊主体,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适用《反垄断法》。阐述了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特殊问题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三种情形;对专利联营的定义和联营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说明,提出了分析专利联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时可以考虑的6个因素;详细列举了认定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的4个因素,明确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并提出了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的5个因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了梳理,既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通常具有积极意义,也指出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行为特征和表现形式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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