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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基金亏损21万元 起诉代销银行获赔本金
2020-10-20 14:4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王大爷去银行存退休金,却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结果赎回时亏损了21万元,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对于王大爷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王大爷去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有关基金产品的宣传,便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在得知王大爷除了定期存款和买国债外,没有任何其他投资经验后,客户经理对王大爷做了风险评估,王大爷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在该问卷中,在“以下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项下,王大爷的选项为“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在“您的投资目的”项下,王大爷的选项为“资产稳健增长”;在“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王大爷的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据此,银行对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随后,王大爷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购买了50万元的“元宝1号投资基金”。一年后,王大爷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没想到赎回金额只有29万元,本金亏损了21万元。

  王大爷非常吃惊,将此事告诉女儿。女儿了解后发现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并不符合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在与银行交涉未果后,王大爷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银行方辩称,王大爷购买涉诉基金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相关单据也由王大爷本人签字确认,王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定其已知悉相关风险。因此,也应当认定银行已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对于王大爷的风险评估,应当以最终结果为准,而不能仅以其在风险评估问卷中对某一道题的回答作为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依据。银行代理人同时表示,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涉诉基金的风险评级为中风险,因此,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涉诉基金的风险评级相匹配。此外,银行在王大爷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不存在不当的推介行为,银行已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应对王大爷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推介投资产品时应履行适当性义务,其中重要的一点即了解客户的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王大爷在评估问卷中明确表明其投资态度为“保守投资”,投资目的为“资产稳健增长”,并且在“本金出现10%损失时”会出现明显焦虑。银行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涉案中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大爷,该基金类型明显与王大爷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其次,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但该基金产品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基金公司的陈述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而缺乏客观性,故对银行的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王大爷已在相关告知书等单据上签字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上述材料载明的内容均是一般性条款,未能体现涉诉基金的类型及风险等具体内容,银行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大爷出示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或是已详细告知王大爷相关的具体内容及风险。王大爷虽在上述材料上签字,但并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据此,法院支持王大爷的诉请,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唐盈盈指出,在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时,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银行等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进行了规定。

  依据该规定,金融产品的发行者、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卖方机构在向客户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显然,法庭认为卖方机构没有“尽到适当义务”,不能免除由此对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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