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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签合同需慎重 定金和订金要分清
2020-09-17 21:54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 消费者在购车时,4S店往往会要求其交纳预付款,但之后若消费者改变主意不想购买车辆,预付款能否退还就成了问题。记者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已接到多起因购车预付款纠纷引起的投诉。

  今年5月,消费者韩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订购某品牌运动轿车,合同规定商家需于7月20日交车,可延迟15天。过了约定的提车日期,商家却迟迟未提供交付车辆,并表示需要等到8月底。韩女士向商家提出退还定金,被商家拒绝。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因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商家最终同意退还定金。

  消费者王先生也于今年5月支付3000元订购了一辆某品牌的紧凑型SUV,当时并未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只留下一张3000元的预付款收据。之后因自身原因,王先生向4S店要求退款,遭遇商家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因王先生此前支付的预付款并非定金,商家最终予以退还。

  因购车资金困难,另一位消费者王女士也向商家提出退还定金,此前,她曾支付1万元定金订购某品牌中型轿车。遭到商家拒绝后,王女士求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王女士与商家签订合同时支付的是定金,且商家并未违约,故定金不予退还是合理处置。经过沟通,王女士最终对此表示理解。

  提及上述案例,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韩女士因商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车辆提出退还定金,商家应配合解除合同。消费者王女士作为给付定金的消费者不履行订购车辆的约定,且商家并未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则具有预付款作用,当合同不能履行约定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王女士因自身原因想要违约且当时支付的是预付款,而非定金,因此商家有权拒绝退款。

  汽车维权难,要谨防陷阱。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需要注意:

  一是预付定金要谨慎。 目前很大一部分汽车类申诉都与购车定金问题有关,许多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反悔,造成一定损失。

  二是签订合同要仔细。 合同签约时要详细了解汽车消费知识,重视款式、价格的同时,还要留意配置的情况和变化。

  三是提车时注意检查。 核对汽车车型及参数,检查汽车外观、车门、接缝、轮胎及各系统等,及时排除质量问题。

  四是购车后记得存证。 必须索取正规发票、“三包”凭证,注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车身(架)号等信息,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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