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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住房租赁“高收低租”没有市场
2020-09-10 14:13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何勇海

  9月7日,住建部网站挂出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那就意味着,住房租赁领域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行为将受到管控。

  所谓“高收低租”,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从承租人那里收取的租金。比如在上海,一套长租公寓,租赁企业支付给房东的租金是6700元,但是租给租客的是4400元。只要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知道,此举是在做亏本的买卖。这种租赁模式一旦受到房东或租客的质疑,租赁企业往往会解释说,他们有办法弥补差价并赚钱。一旦受到媒体的质疑,则会声称,其目的在于抢占市场,迅速扩大规模,然后希望企业能被资本“大鳄”收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变现获利。

  实际上,住房租赁企业抛出“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的策略,背后还有“长收短付”的商业算计。比如,要求租客一次性付半年、一年或者更久的房租,而企业支付房东租金,却是一季度一付或一月一付。这样的支付时间差,就给租赁企业带来一笔沉淀的资金,再用这些资金来做一些其他投资。

  这种 “高收低租”“长收短付”行为,其实埋藏着巨大的隐患。如果租赁企业掌握了大量房源后,却出现较大的空置率,那些空置房不仅不能提供稳定的资金增量,还不断地空耗企业的经营成本,势必造成资金链断裂。如果在其他领域投资失误,同样会造成资金链断裂。这样一来,房东收不到租金,租客的租金也退不出来,还会被房东收回房屋。最近一两年,住房租赁企业爆雷不断,跑路也不鲜见,坑了大量房东和租客。可以说,住房租赁“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是一种明显的风险转嫁。

  如今,住建部拟在 《住房租赁条例》中,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问题进行监管,启动经营异常名录,这对于维护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住房租赁关系,维护正常的租房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客观上也可减少住房租赁企业和长租公寓的经营风险。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炮制的坑,除了政府层面监管,广大房东和租客也要多长个心眼,租赁企业不会干亏本的买卖,只会“无利不起早”,要警惕租赁企业“高收低租”带来的租房风险,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政府和民间携手抵制,才可能让住房租赁“高收低租”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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