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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奖兑奖却被拒 这种情况商家需承担责任
2020-09-09 17:0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消费者郑女士在洞头家博会订购了家装商品并获得抽奖机会,在现场抽中了一等奖,商家却不予兑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郑女士随即向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消保委求助,要求商家按照约定兑奖。

  据洞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洞头家博会是由洞头的12个家装经营者联合开展的推广家装商品的活动。为扩大活动的宣传和经营效果,该活动设置了抽奖环节,消费者在任意一家经营户订购商品满1000元即可获得一张抽奖券,抽奖券由抽奖联和兑奖联组成,为仅有编号的不记名券。

  郑女士订购商品后共获得24张抽奖券,因抽奖兑奖当天无法到达现场,委托订购家装商品的商家代领奖项。但在现场抽到郑女士的抽奖券为一等奖后,活动方却以本人未能到场领奖为由宣布抽奖无效并重新进行抽奖,最后一等奖花落别家。

  面对郑女士的投诉,活动方认为洞头家博会设置抽奖兑奖环节是为了提高宣传力度,为保障诚信抽奖,特设需本人亲自领奖的规则,且商家发放抽奖券时均有提醒消费者需本人到场兑奖,否则无效,当日在郑女士无法亲自领奖的情况下重新抽奖,由在场中奖的消费者现场兑奖,并未违反规则。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由于该家博会提供的抽奖券为不记名券,兑奖仅按照编号进行,无法从活动的兑奖环节核定获奖人身份,且兑奖属于民事行为,因此可以委托领奖。商家设计的规则排除了消费者委托他人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不能以此规则作为不兑奖的依据。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由洞头家博会主办方补偿给郑女士2000元。

  洞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在进行消费抽奖活动时,一定要看清抽奖活动的具体细则,并仔细询问商家抽奖活动是否有附加条件,以便更好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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