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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罚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选择权
2020-09-04 18:07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明辉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

  近年来,随着电商经济的兴起,快递业蓬勃发展,快递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快递服务中诸如野蛮分拣、投递不及时、商品被损坏理赔难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不同程度消减和降低了人们网购和接受快递服务的好感度。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在快递投递的“最后100米”,不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得私自把快件放置到智能快递柜等地方。

  然而就实施效果看,不经收件人同意随意放置快件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扭转。随着智能快递柜的加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快递员在未告知收件人的情况下就将快递件随意放到智能快递柜里,导致消费者可能多付费甚至丢件。不少消费者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尽快出台政策,早日规范和理顺快递“最后100米”的投递秩序,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恐怕还与相关法规对不按规定投递快件、不经收件人同意随意投递快件到智能快递柜的行为缺乏罚则,违规成本较低有着很大的关系。违规者没有因此受到处罚,基本没有违法违规代价,等于变相鼓励了违规投放快件的底气。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不但明确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快件不得放置快递柜,而且同时明确了一旦违法,当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等责任人都要因此受到处罚,弥补了长期以来国内这一方面法律法规缺少“牙齿”的短板,明确了“投递罚则”,有效提升了违规投递成本。这不但有利于规范快递“最后100米”的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为全国各地强化这方面的监管和法规跟进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期待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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