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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章程修订出新 消费者将获更多维权红利
2020-08-05 16:30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游婕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8月5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在会前作出重要批示,给予浙江省消保委工作充分肯定,同时提出殷切希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忠,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奕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剑桥,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广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章根明,党委委员、副局长马剑平等领导出席会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忠兼任浙江省消保委主任,9个省直单位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据悉,如此高规格的组织架构,是浙江消保委成立14年以来的创举,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此外,据浙江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五届委员会75名委员中既有来自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员,又有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委员、相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的委员,体现了委员组成的广泛性,有利于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浙江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促进浙江省消保委履行职责,推动浙江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章程紧紧围绕消费者组织的性质、职责和任务,新增“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利于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权,使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维权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增“协调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组织建设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和专家智库,推进长三角消费维权一体化”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浙江省消保委的社会组织功能,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长三角区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的配合,强化地区联动、整体协同,不断增强消费维权合力,推动消费转型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新增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的规定,有利于完善浙江省消保委组织工作机构,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增主任办公会议召集、决定事项,有利于各省直单位协商共举,解决以往管理中的弊端,及时协调、解决阶段性消费维权的重点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活力,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李学忠在会议上表示,浙江省消保委应紧紧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站位、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重要窗口”建设贡献消保委的智慧和力量。他希望新一届消保委工作能做得更好,让“浙江消费者维权的品牌,打造放心消费的品牌”擦得更亮。浙江省消保委在未来的工作中,将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干在实处,为“重要窗口”建设争光添彩;密切协同,积极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消费维权格局。

  陈奕君强调,浙江省消保委在浙江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在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深入实施争先创优行动,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奋力实现“两战赢”“两手硬”,全力推进当前浙江经济社会各项目标任务以及谋划十四五高质量发展中,应担当起更为重要的使命和责任。促消费既是“六稳六保”的“重头戏”,也是浙江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她提出浙江省消保委应当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当好放心消费的建设者,当好畅通双循环的连通者,当好消费环境社会共治的协同者,把消费环境打造得更优,把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放得更大,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朱剑桥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专门提出,要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对此,他强调,浙江省消保委在新起点上应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彰显更大作为;在推进新消费领域治理上作出更大探索;在提高消费矛盾化解效能上提供更好经验,从而推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推动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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