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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共有房产 卖房合同无效
时间:2008-09-19 10:56:5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维善

    本报广州讯(记者刘维善)广东省深圳市一房屋的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签订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后因另一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卖主加倍赔偿定金。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主加倍赔偿买主定金共10万元。


    2006年11月21日,莫某(买方)、陈某(卖方)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深圳某花园某房产,房价为80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在签署合同的当日交付,其余7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如卖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须加倍返还定金给予买方。


    莫某交付定金后得知,该房屋系陈某及许某共同所有,而许某并未授权陈某出售该房屋,《房屋转让合同》因而无法履行。莫某要求陈某承担加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陈某则认为其未经许某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房屋转让合同》因此无效,其无须就无效合同的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及许某连带加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陈某和许某共同所有,而许某并未授权陈某出售房屋,且许某事后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陈某擅自将房屋转让构成无权处分,但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因此无效,因无权处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罗湖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应向原告莫某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一倍购房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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