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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当场验货无误再签收
时间:2008-08-29 09:59: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辽宁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应注意4点,以防权益受损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针对消费者反映快递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近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接受快递服务应注意4点,以防利益受损。
    近来,辽宁省工商机关受理的有关快递服务的申诉呈上升趋势。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向抚顺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称,其委托一家快递公司快递一台4800元的电脑到某地,结果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电脑丢失。王先生与快递公司交涉要求原价赔偿,对方表示,快递单背面注明未保价物品灭失最高赔偿500元,考虑到王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赔偿2000元。王先生对此不能接受。王先生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为其办理快递手续时,没有告知有保价或者保险项目,快递单上也没有注明快递的是什么货物。工商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建议消费者走法律诉讼程序。
    据辽宁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滕世军介绍,今年上半年,仅抚顺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就接到快递服务申诉41件,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导致货物丢失、毁损时,消费者得不到应有赔偿。二是部分快递公司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三是收到货物后,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四是快递公司赔偿不及时,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针对快递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建议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办公地点。
    二是快递单上须注明快递物品的名称、价值,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如果是贵重物品,消费者应选择保价;对于大额的贵重物品,建议另购投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
    三是收件人要先验收再签字。建议在快递单的备注栏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的字样,以防到货后仅由保安或其他人代签收,从而缺失收件人当场查验货物的重要程序。
    四是注意仔细验货。首先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被人拆开的痕迹,其次要亲自当场拆验货物,与寄件方确认邮寄内容、物品种类、数量是否一致。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缺失的,要现场退回,不要签字,尽快联系快递公司追偿责任。如果先签字后验收,由于快递公司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已履行,即使事后发现货件损坏、丢失,消费者也很难举证、索赔。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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