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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消保委提醒:莫把保健食品当药品买
时间:2008-08-15 10:32:4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本报杭州讯(刘 欣 记者郑铁峰)日前,针对一起消费纠纷,浙江省舟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老年消费者切莫把保健食品当药品来购买,以免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5月26日,舟山市的陈先生向舟山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药店想购买治疗骨质增生的药品时,店方推介了“骨质宝”,买回家后才发现花250元买来的两盒“骨质宝”并非药品而是保健食品。随后,陈先生与药店进行交涉,没有结果。舟山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解,最终店方把钱退还给了陈先生。
    近段时间,舟山市消保委接到不少老年消费者的咨询或投诉电话,称购药时被误导购买了保健食品,食用后病情加重。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指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药品具有选择性、适应性等基本特征,有剂量、疗程及用药注意事项的限制,并应在医生监督指导下使用,目的是防治疾病,治病救人,使用对象为病人。保健食品与药品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健食品没有确切的治疗作用,不能用作治疗疾病,只具有保健功能。
    针对此种现象,舟山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不要受虚假广告或销售人员的误导,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根据病情购药,以免耽误治疗。消费者区分保健食品与药品时,注意识别包装盒上标注的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统一为“国药准字”,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则标注“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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