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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欣闻公共机构节能步入法制化轨道
时间:2008-08-15 10:22: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余 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条例》包括6章43条,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据8月11日新华社报道)。
    近年来,我国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的状况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公务员人均年耗电是普通居民的19倍,政府机关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能源费用每年超过800亿元。这些数字无不显示出我国公共机构节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事求是地说,最近几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下发了不少通知。但或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或者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其执行力度往往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局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颁布,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大大强化了相关制度的刚性约束,标志着公共机构节能从倡导走向强制,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针对有人 “花公家的钱不心疼”,导致长明灯、长流水、夏天披毛衣、冬天穿衬衫的现象,《条例》确立了“奖节罚超”的制度措施,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违反《条例》的公共机构及其责任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严格的规定可以确保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不流于形式,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其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落实的关键。《条例》不但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和具体内容,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实际上是把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既能防止相关机构的松懈怠惰,又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节能,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促使我国公共机构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节能工作水平,对于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发挥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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