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东航的这次返航并非人为因素所致,是突袭的成都雷电天气“逼”其折身飞回咸阳。但诚如施先生所言,在成都具备降落条件后,航班何以依然“赖在”咸阳不及时起飞呢?飞机一再莫名延航,几乎将需要登机的“上帝”当成一枚可以任意摆放的棋子。而且,在延航、返航、再延航等事件发生后,乘客始终难以听到较有说服力的信息沟通,难以看到东航有效的公关危机处置的身影的及时出现,难以得到对每一名乘客公平、公开的妥善安排。
当前,面对航班延误这个消费领域里频现的现象,众多消费者似乎只能成为无辜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受伤者。这种原本提供消费方与消费者权利均等地位的消费形态,如今愈发变得失衡起来。航空公司的司乘人员在公关危机处置态度与善后手段上,往往奉行着一种“推太极”的处置办法,总认为时间可以“耗掉”眼前的一切纠葛。而乘客往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些人往往比不喜欢去与航空公司“红脸脖子粗”的旅客更能得到航空方的“特殊优待”。
恰恰是,航空公司抛出的这种带“B门色彩”的优待策略,是对公平处置延误飞行事件的一种潜在或显现的伤害。而且,那些会哭会闹的乘客的过急行为,还会造成后续航班的更多延误,这种新增的延误是对其他众多乘客利益的干扰和侵犯。说穿了,这是航空公司转嫁消费矛盾的一种肤浅的“技术手腕”,这种分化消费矛盾的技术含量其实一点不高明。原本由自身的硬软条件的不足导致的一再延误,经过一番“矛盾分流”后,便轻易将自身的延误与服务不周的职责转移至消费者身上。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畸型的局面,原因就是乘客投诉渠道的淤塞不畅所致,且这道“堰塞湖”在我国航空消费领域存在了较长一段时间,这显然与现代消费文明与法制体系构建的时代要求格格不入。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乘客因误点能有效投诉到一方消费市场的中立平台上,并得到这方平台的及时而公平地处置,那么,旅客是犯不着去找航空公司叫板的。当前,不管是投诉渠道的畅通和合法渠道的效能上,都存在不少欠缺。
当然,航班延误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复杂的追责难题。英美法等国家,在处理延误赔偿的制度性措施比我们好把握一些,因为英美法官在确定延误责任时,是以延误的合理性为标准的,他们多年形成的判例、法官的自由心证和律师的据理力争都为赔偿提供了一个最大合理化的空间,这使得国外很少因航班延误引发“上帝”诉讼;而我国时下在对待这种投诉的机制与判例上,依还处于盲区位置,这便给实际操作者带去新的迷茫与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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